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解读 2007丹东市向玲韵法律普及

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9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著作权人)为了行使权利和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相关权利,开展下列活动的活动:以自己的名义:(一)与用户签订版权协议或者签订版权协议与用户交流。相关权利许可合同(以下简称许可合同); (二)向用户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让特许权使用费; (四)进行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权利人的利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根据权利人的授权,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进行集中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登记并开展活动。第四条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播放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创作权、复制权以及其他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中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第六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七条 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人不少于50项老年人发起成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二)与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不存在重叠或者重叠; (三)能够代表全国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草案、使用费征收标准草案、向权利人转让使用费的办法草案(以下简称使用费转让办法草案)。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地址; (二)设立目的; (三)经营范围; (四)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五)召开会员大会的最低人数; (六)董事会的职责及设立、解聘的条件和程序l 董事会负责人; (七)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方式; (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员加入和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九))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第九条 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颁发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按照登记管理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社会团体。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国务院民政部门颁发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登记证书复印件理事会备案;登记证书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证书复印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让办法予以公告编辑。第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管理规定,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并办理登记手续。依法登记的,应当将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使用作品、音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地域范围; (二)权利的种类; (3) 签订许可合同和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复杂性。第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按照职权行事。第十七条 大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董事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召集。董事会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60日前公告审议的时间、地点和事项;出席股东大会的会员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登记。当报名出席股东大会的会员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董事会应当公告股东大会的登记情况。会员可以在会议召开前5天进行补充登记,所有报名参加会员大会的会员均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制定、修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标准; (三)制定、修改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董事;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使用费转让方案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百分之十以上会员或者董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会员大会。董事会成员不少于9人。董事会任期4年。任期届满,举行大选。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换届,但换届延期不得超过一年。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书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的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权利人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不得拒绝。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签订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员并按照章程履行相应程序,成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员。第二十条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行使或者允许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在合同中。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可以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他人订立许可合同的,合同继续有效,直至期限届满;在有效期内根据合同,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可以查阅相关的商业资料。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理协议的境外同类组织,授权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其在中国境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进行管理或者合作与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与版权相关的权利。前款所称相互代理协议,是指在中国境内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或者在一个地区进行集体管理活动的协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同类组织签订的相互代理协议应当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并附由国务院版权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应当与使用人签订书面许可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使用者签订专有许可合同。用户以合理条件请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合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许可合同期限不超过2年;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应当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种类以及作品、音频、作品的名称。视频制品等权利人名称、授权管理期限。权利人、使用者询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信息时,该组织应当予以答复。第二十五条 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规定缴纳的使用费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使用者约定特许权使用费的具体数额按照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布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第二十六条 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的,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分配。当 pa收取使用费时,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所使用的作品、记录方式、数量、时间等有关使用信息,但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用户提供的相关使用信息涉及用户商业秘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机构提取管理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所有作品移交给使用费转让的权利组织,并制作使用费转让记录。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记录应当载明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经营产品名称、相关使用条件、转让给各权利人的特许权使用费具体数额等,并保存10年以上。第五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供权利人和使用者审查: (一)作品的许可使用; (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取和转让; (3) 管理费提取及转账使用。权利人有权查阅、复制财务报告、工作报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其他业务资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提供便利。第三十三条 权利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举报: (一)权利人符合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章程规定的,或者会员按照章程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按照规定程序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按照规定收取、划拨使用费,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管理费的; (3) 权利人请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和业务资料。第三十四条 用户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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