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罪数总结 2015朔州市凤珍娣法律解说

简介:罪数: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单复数,即犯罪数。在我国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罪数论实际上是研究犯罪人(一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单罪还是数罪。其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应属于犯罪论。数罪是对一个人是否犯有数罪及其特征的理论总结,即解决犯罪问题;单一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一项或者数项犯罪行为,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犯罪问题也得到解决。因此,无论是单一犯罪还是数罪,都属于犯罪论的范围,是犯罪理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将罪数理论置于刑事理论体系之中,使我国的刑法体系更加一致和完整。我国的刑事立法和我国的刑法理论都分为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是刑法一般理论,二是刑罚理论。它作为犯罪数量理论具有比较重要的地位,是犯罪理论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罪数问题在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1、犯罪数量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特殊问题的补充形式。首先,犯罪数量是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所规制的犯罪行为,一般都是由一人共同承担。以一罪为基本内容,因此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也以一罪为基本内容。对于一人数罪,由于其构成的多变特点,我国刑法对一人数罪有规定,但不能像一人数罪的规定那样全面。它只适用于少数犯罪行为。行为规范规定了数罪并罚:例如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非法越境罪,以及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罪。依照执行职务的规定对组织人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规定了并发处罚的处罚。刑法总则对并罚有具体规定。或数罪。一个人是否构成多重犯罪,是以犯罪数量为研究对象。数罪问题不仅是犯罪理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犯罪构成理论无法概括的特殊问题的补充形式。其次,单一犯罪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形式。任何科学概念都不可能穷尽所有因素。概念界定后,必然要进行补充和修改,使其更加完善。犯罪构成理论概括的四个基本要素是:行为人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出于犯罪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侵犯犯罪客体。但在现实生活中,它并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理论所规定的模型。在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中实践中,一些犯罪国家被视为单一犯罪。例如,实施犯罪行为,同时侵犯多个不同的犯罪对象,就构成假想犯罪。有的出于数种意图,反复、连续地实施数种相同性质的行为,形成一种习惯或经常性的习惯,从而形成犯罪等。这些具有数个犯罪意图,或者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或者侵犯数个犯罪客体的犯罪,并不构成数罪,而是被刑法或者司法实践认定为单一犯罪。这些都是犯罪构成理论无法概括的特殊问题。然而,它们是单一犯罪的研究对象。因此,单一犯罪的犯罪构成理论也存在许多补充问题。罪数论研究的对象和内容大多是犯罪中没有具体规定的犯罪状态。最终法律。因此,如何正确解读一个人是否构成单罪还是数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页码]2.划分罪数的重大意义。研究犯罪数量具有重要意义。研究犯罪数量最重要的方法是划分犯罪数量:(1)正确划分犯罪数量是正确定罪的基础。正确区分犯罪数量是正确定罪的基础。正确定罪是可以的。社会行为本身就非常复杂,犯罪行为更是复杂。比如,就经济犯罪而言,犯罪分子利用我国经济关系的范围日益广泛、方式多样,犯罪手段不断创新,反社会犯罪更加复杂。例如,在经济犯罪中,犯罪分子利用我国日益广泛多样的横向经济关系更新其犯罪手段和手段,不断变脸,交错进行多种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发展,形成案中案,案件与案件相互交织,牵连不断。这是经济领域犯罪的新趋势、新特点。一不留神,就会把数罪当成一罪,把多罪当成一人犯数罪,轻视犯罪分子。又如,看似数罪但应以一罪定罪并数罪处罚的犯罪行为。这也违反了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等基本原则。因此,正确区分犯罪数量、准确认定犯罪行为非常重要。刑法中的蚂蚁问题。准确打击犯罪,除了正确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外,还要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走私、投机、赌博为目的,贪污数额达到犯罪数额的,以走私等罪论处。犯罪行为。其犯罪形式和行为与腐败犯罪有关。根据相关规定,该罪不是一项罪,而是数罪。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以实施诈骗罪为目的,伪造、变造、盗窃公文罪所涉及的犯罪方法将按一罪处理,而不是数罪处理,即,情节较重的,按一项犯罪处理。定罪的严重罪行。可见,只有在确认是一项犯罪还是数罪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正确定罪。 (2)只有正确区分罪名,才能正确量刑。一般情况下,一人犯一罪比一人犯数罪对社会的危害要小。对此,我国刑法有相应的规定,并有不同的刑罚制度。一人犯一罪,则一罪受罚。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犯罪外,不得适用加重处罚。对数罪并罚的,实行数罪并罚制度。应在一定原则下加重处罚。因此,正确区分罪数对于正确量刑至关重要。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就不可能有正确量刑。ncing。只有正确区分罪数,才能有效落实我国刑法中罪刑平衡的原则,即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相适应”。犯罪分子的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只有正确区分犯罪数量,才能正确启动刑事诉讼时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对于构成数个独立犯罪的犯罪,应当分别开始计算追诉时效。由于单一犯罪的地位不同,起诉时效也不会完全相同。如果某些犯罪是立即实施的,起诉时效将从犯罪发生时开始计算。一天,但如果有罪犯具有持续或继续状态的行为,由于它有持续时间,因此应从该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此,只有正确区分犯罪的数量及其不同的犯罪状态,才能正确执行我国的刑事诉讼时效制度。

[页码] 三、犯罪数量的划分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即单一犯罪和数罪的划分标准。单数和复数罪孽本质上取决于分类标准。依据是什么

由于分类标准不同,同一犯罪状态有不同的犯罪罪名。有的认为这是一种犯罪,有的认为这是多种犯罪。不同的犯罪数量分类标准有不同的分类结果。国外刑法理论区分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分类标准。客观主义认为,应以客观事实为标准。因为每种所指的事实不同,所以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 ①行为学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本质。因此,应当以行为的单数和复数作为犯罪数量的标准。 有理论认为,侵犯法益是犯罪的本质,因此应以侵犯法益的单数和复数作为犯罪数量的标准。

Tags:
上一篇: 国家赔偿2年时效解释 2009淄博市贾贝被法律解读
下一篇: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3葫芦岛市柯枫玉法律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