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合伙吗 2024三明市滕可爱法律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名称:_________。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129号文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与其经营范围、活动区域一致并准确反映其特点。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以行政区域命名。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者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名称。) 第二条 单位性质________。 (须注明:全体合伙人自愿从事的活动或业务领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_________。 (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符合本单位的设立宗旨。)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_________,社会团体的_________。 ——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具体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明确)。第五条 本单位地址为________,应写明详细的居住地址,如:_________县_________市_________街_________巷_____巷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________。 (必须具体、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范围如需报审申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执业许可证,必须说明:本单位经_________(具体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取得________许可证,经营范围符合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事务执行 第七条 各合伙人享有平等的权利执行本单位的事务。本单位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本单位的财产; (二)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变更单位名称; (四)加入和退出合伙企业;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单位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7)________。 (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一名(或多名)合伙人可以加入受委托作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的事务,对外代表本单位。合伙企业负责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单位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第九条 合伙企业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 (二)代表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开展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本单位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5)________。第十条 单位事务由合伙企业负责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履行该事务,但对合伙企业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事务的执行情况。第十一条 负责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本单位事务的执行情况、业务活动的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因执行单位事务而产生的损失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第十二条 为了解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合伙人有权向合伙企业负责人索取有关资料。全体合伙人对与本单位有关的事项进行决策,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第四章 合伙企业的加入和退出 第十三条 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必须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签署单位章程。第十四条 新加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与原合伙人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责任。第十五条 合伙人可以退伙不得对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但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作出解聘决议: (一)不履行出资义务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时有不当行为的; (四)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其他原因。第十七条 退伙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单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资金来源: (一)合伙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九条 单位资金必须用于发展单位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承诺的终止,盈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六章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第二十四条 单位完成使命任务或者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并报业务经理审批。第二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清算: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已经完成或者不能完成; (三)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依法责令关闭的; (四)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其他原因。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为合伙人清偿债务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协议,以其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第二十八条 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________年_____月_____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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