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8中山市家凯媛法律解读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火灾、水灾、爆炸、投毒等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认定和处罚规定。 (一)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一)(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危害公共利益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因疏忽而使用其他危险方法而导致集成电路安全。至于具体形式,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把握以下两点:(一)其他危险方法过失,是指火灾、过失水淹、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等以外的危险方法; (二)过失危险方法,是指与火灾、过失漏水、过失爆炸、过失中毒等危险性和社会危害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不能无限制地扩大,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一)行为人实施除以危险方法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的;火灾、渗水、爆炸、中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和行为。如果所采用的犯罪方法与火灾、爆炸等严重危险明显不相称,还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一)(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的严重后果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不构成本罪。 (一

(三)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主体要求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具有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可以构成犯罪。(四)主观构成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分自信和过失,即行为人预见到采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这种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未能预见到这种严重后果,导致发生这种严重后果。这两类过失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都持消极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允许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承受处罚的主观依据。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别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客观地说,是采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前者必须发生犯罪,造成人身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主观上,前者属于疏忽;后者属于疏忽。后者是故意的。实践中,上述间接故意犯罪与过度自信、过失犯罪很难区分。双方行为人都预见到了(尽管认识程度不同)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而且双方都不希望结果发生。然而,前者虽然不愿意,却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避免这个结果,而是幸运地让它发生了。。危害后果是否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在后一种情况下,行为人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或者认为存在可以阻止结果发生的主观或客观条件。只有高估和相信这些条件,才无法避免有害的结果。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故意。将要。 (一

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一

根据本条规定,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Tags:
上一篇: 简述上市公司反收购策略有哪些? 2011中山市尚欢婷法律普及
下一篇: 简述担保物权的种类 2024达州市郁筠淑法律解读